【保证方式】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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