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期限】浅析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如何认定担保责任
刘某向银行借款,旅游公司和焦某连带担保"至该笔货款本息还清时止";在刘某逾期7 个月后,银行向刘某和旅游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刘某及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又过了1 年半,银行起诉刘某、旅游公司和焦某。
争议焦点:1 .银行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 .焦某未签字是否可免除担保责任
【 裁判要点】
1 .银行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条款"至本息还清时止"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此期间,银行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应予支持。2 .两连带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向连带债务人的旅游公司主张:权利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即焦某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担保法》 第12 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26 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 条:"… …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32 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公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 月1 日)第17 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展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 年9 月8 日), "… … 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 年12 月6 日法释〔 2002 〕 38 号)第2 条:"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阶段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8 年11月23 日), "……在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这种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具体截止日期,究竟是应该参照担保法对'没有约定'的规定,推定为半年,还是应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定为两年,在审判实践中争论较大(我们考虑,这种情况毕竟不同于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仅仅是该约定没有确定明确的期间,如果完全按照没有约定处理,也不尽合理。因此,参照诉讼时期的规定将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比较合适。但是,必须明确这段期间是保证期间,它与诉讼时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 1995 年11月6 日法函〔 1995 〕 142 号)第2 条:"保证责任一的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仟。我院《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对这种保证责任期限的起算点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 条:"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29 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2 .相关案例。2006 年3 月江西某借款担保案,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定时效,无权约定,银行主张担保人放弃时效抗辩于法无据,因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已过主债务期满2 年,故担保人免责。2003 年8 月新疆某借款担保案,法院认为:"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借于1997 年n 月20 日,借3 年,故保证期至2002 年11月19 日止。2005 年3 月重庆某借款担保案,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的2 年",本案依法应认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其余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同时又约定"借、贷双方协议延期归还贷款的,保证担保期限顺延"视为约定不明,且因超出2 年诉讼时效,该部分约定无效。2003 年4 月上海某借款担保案,法院认为:委托贷款协议书虽在条文中将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复兴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但同时又约定复兴城公司将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可见,委托贷款协议书就复兴城公司所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约定不明的,故复兴城公司依法应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 年9 月湖北某借款担保案,法院认为:由于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了该合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约定不明,故本案最后一笔贷款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1999 年8 月9 日,保证期间届满日应为2001 年8 月9 日。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明确;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如"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失效时止",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起十日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借、贷双方协议延期归还贷款的,保证担保期限顺延"等;债权人以催款通知签字盖章方式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或提示债权,如主债务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债权再生仅发生于债务人;如未超过诉讼时效,共同连带保证人之一的签字盖章中断时效的效力及于另外的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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