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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大律师网 2016-1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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