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关于一般保证人应该在何时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2规定,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而担保法第17条又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觉得这两条关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时间规定有点矛盾。应该以哪个为准
另外,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判决仲裁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强制执行不能开始计算。我觉得这个规定与前两条也有矛盾,觉得很乱。请斑竹指教!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也就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担保法第25-2规定的是保证期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的话保证人就免责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债权到期日,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经过的话,保证人就免责
。惟有保证期间未经过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期间未经过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这时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在这诉讼期间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才享有胜诉权,在这诉讼期间内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一般保证人享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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