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第三批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280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79项
一、省机械工业局(3项)
、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技工学校集资学生录取费;
2、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大中专委培学生及“四大”毕业生录用手续费;
3、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办理职称资格证书手续费;
二、系统(8项):
4、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单位收取的权属纠纷费;
5、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征地协调费;
6、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划拨费;
7、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办理土地业务代收费;
8、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搬迁摊销费;
9、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土、石、沙费;
0、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咨询服务费;
、铜川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村民宅基地押金。
三、卫生系统(28项):
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室消毒费;
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婴儿洗浴费;
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卫生费;
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查房费;
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测体费;
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理治疗费;
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工作调动费;
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免疫治疗费;
2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
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快诊费;
2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性病注射费;
2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药品检验加急费;
2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放射科加急费;
2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晨间护理费;
2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电图咨询费;
2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急诊入院费;
2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水电费;
2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诊断证明盖章费;
3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手术器械开包费;
3、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机构审批费;
32、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广告审批费;
33、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批费;
3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建卡费;
3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科检查费;
3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院内医生会诊费;
3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输血输液观察费;
3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癌症患者一次性护理费;
3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介绍费;
四、民航西北管理局(4项):
40、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特殊旅客服务费(伤病旅客轮椅、担架费);
4、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标贴费;
42、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对口接待单位订票费;
43、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电话订票费;
五、省邮电局(3项):
44、省邮电局制定的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的查询费;
45、省邮电局制定的涉外宾馆代办电话管理费;
46、省邮电局制定的市内载波电话复用设备费;
六、司法系统(项):
47、个别基层调解委员会制定的调解费。
七、省环境保护局(3项):
48、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保产品监制费;
49、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消烟除尘设备制造许可证费;
50、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消烟除设备销售许可证费;
八、法院系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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