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对危
我国政府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1 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7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5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此外,相关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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