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海关总署以2008年第93号公告公布从自2009年月日起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
公告规定对进口原产于塞内加尔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但享受特惠税率商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9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商品清单见该公告附件。
公告要求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塞内加尔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其“优惠代码”应填报为“05”。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货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3号 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给 给予 予塞 塞内 内加 加尔 尔共 共和 和国 国第 第二 二批 批对 对华 华出 出口 口商 商品 品零 零关 关税 税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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