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