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收购发票时须由出售人签字一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反映,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并开具收购发票时,由于有的农民不识字、有的签字时写字较大等原因造成大量收购发票作废,询问是否可以不要求销售人在收购发票上签字而只按手印或只在另外的付款凭证上签字? 笔者认为,根据
/script 开具收购发票时须由出售人签字一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反映,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并开具收购发票时,由于有的农民不识字、有的签字时写字较大等原因造成大量收购发票作废,询问是否可以不要求销售人在收购发票上签字而只按手印或只在另外的付款凭证上签字?
笔者认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要求填开时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的规定,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时,必须由出售人在发票上“出售人签名”栏位置签字,而不得采取按手印或只在另外的付款凭证上签字等方式代替。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单位、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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