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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12-0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98)80号),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管辖在边境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98)80号),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为进一步明确分工与协作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要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和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任务。



二、公安边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办案机制,确定以边境人员为主体的办案力量,增加必要的投入,以办案工作的实施。边境调查机构负责案件工作的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办案人员的配备,可在现有编制数额内进行调整。

三、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一般案件由边防大队级单位负责侦办;支队级以上单位负责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和下级单位侦破有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中,总队以上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跨区域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公安边防支队级以上单位在、侦查、采取刑事等方面行使相应的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批权限。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办案,由所属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地区(市、州、盟)公安边防支队(含海警支队、巡逻艇支队、广东边防五、六、七支队、特检站)办案,由支队(站)负责人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办案,由总队负责人审批;侦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组织、指挥、协调或者直接立案侦查,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备案;侦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特大案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组织、指挥、协调或者直接立案侦查。

五、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统一使用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以公(边)字单独编号。即县(市)边防大队使用所属县(市)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地区(市、州、盟)边防支队使用所属地区(市、州、盟)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海警支队、巡逻艇支队、广东边防五、六、七支队、特检站使用所在地的地区(市)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省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使用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各级公安边防部门所需法律文书,可按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文书的格式自行印制。

六、公安边防部门在侦查办案中,对已批准、的犯罪嫌疑人,交由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由犯罪嫌疑剧住地公安派处所。

七、公安边防部门承办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以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名义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八、公安边防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对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包括海上)的非边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或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的,应立即接受,并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的部门处理;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公安机关有关其他部门发现的属边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或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的,也应立即接受,并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边防部门处理。
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边防检查站在口岸查获的偷渡案件,除涉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由部门管辖的第98、99、00种案件外,移交当地边防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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