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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子女与养子女的的夫妻离婚如何判断子女抚养归属

大律师网 2016-12-02    0人已阅读
导读:1、生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2、《收养法》实施以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1、生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2、《收养法》实施以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不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双方均仍有义务抚养养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方法确定养子女的抚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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