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 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军部队选出。
第四条 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五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六条 每一代表或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省、西宁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和监督对《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编写选举宣传材料,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举人的名单;
六、印刷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和其他表册;
七、主持或委派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八、编列选举经费预决算,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本级财政部门开支;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等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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