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的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的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经过两个以上市、自治州(地区)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七条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被判处、宣告或的;
(2)被取保候审或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登记表》。
对以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通知书地点。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该组织的公章。签名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申请书所载明的送达地点等候,又未书面委托代收人员等候,致使通知书无法送达,在举行日期四十八小时前也不到主管机关领取的,视为撤销申请。
通知书送达后,负责人或代收人应签名盖章,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他们的邻居或者其他见到场,说明情况,将通知书留在送达地点,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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