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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本案看保证期间向保证

大律师网 2016-12-04    0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从本案看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 出生,汉族,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88号。 被告:兰姿燕,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平果县马头镇二中路57号。 被告:张燕,女,1974年11月9日出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从本案看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

出生,汉族,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88号。

被告:兰姿燕,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平果县马头镇二中路57号。

被告:张燕,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156号。

2008年11月18日,被告兰姿燕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限于2008年12月18日前还清,被告张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兰姿燕未能如约还款。2009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张燕催款,张燕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向其催款的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

【审判】:

平果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被告兰姿燕偿还给原告陆桂英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8年12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二、被告张燕对被告兰姿燕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无异议,关键是保证人张燕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一、对保证人张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定性。《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

二、保证期间届满前,原告向保证人张燕催款如何定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张燕主张权利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该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然转化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应在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张燕主张权利,而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时间是2009年12月10日,因此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张燕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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