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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2-05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 第二章认证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

第二章认证准则

第三条认证准则包括文件审查准则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四条文件审查准则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质量认证申请书(包括附件),文件材料应能表明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均匀稳定,能达到考核细则要求。

第五条工厂现场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工艺条件、质量性能指标、产品抽检等)见本办法附件“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考核细则”。

第六条企业在认证有效期满提出复查认证时,认证准则与本规定相同。

第三章工厂审查员

第七条工厂审查员条件

(一)具有质量管理和水泥专业知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二)熟悉质量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查业务;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时,具有综合评价能力;

(三)熟悉水泥标准及检验业务;

(四)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守工作纪律。

第八条工厂审查员的批准程序

(一)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办公室从科研、生产、管理和质检机构等部门推荐的人员中挑选,报认证委员会批准聘任。

(二)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向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注册、备案。

(三)凡经聘任的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发给《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员证书》。

第九条工厂审查员的工作纪律

(一)工厂审查员在执行审查任务时,接受认证办公室领导;

(二)工厂审查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严禁受贿; (三)工厂审查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任务完成后立即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认证产品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条工厂审查员资格的撤销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办公室应提请认证委员会,撤销其工厂审查员的资格,收回审查员证书,报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备案。

(一)由于正当原因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推荐单位提出要求;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工厂审查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要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认证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负责,被认证产品的日常质量监督则由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水泥质检站负责,其职责范围是:

(一)根据认证办公室安排,对文件审查已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认证产品抽查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认证办公室和申请企业。

(二)用户对认证产品的质量有异议,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鉴定,委托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执行。如涉及到产品复验,仲裁等,按现有规定进行。

(三)产品认证有效期间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与下列形式的抽检和检查相结合,如:各级监督抽查检验,地方产品抽检、行检等。

(四)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及省级水泥质检站应定期向认证办公室反映已认证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认证产品的抽检

(一)抽样按水泥质检中心制定办法进行,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监督抽查工作守则。抽样时间要严格保密,抽样人员不得予先告诉被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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