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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大律师网 2016-12-08    0人已阅读
导读: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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