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关于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金亟待规范
项目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程序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资金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制度性设置,一种特殊的制约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保障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地出台的有关招投标制度对履约保证金一般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导致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出现部分招标工程中标企业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等问题。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改善,必将在某些项目建设中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等项制度,特别是对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的比例、退还的时间及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务须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现科学、规范运作,防患工程建设中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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