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误工费:计算依据修改前个税起征点成计算依据
在个税起征点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而且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明,同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否则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其误工费。此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在北京,当受害人月收入低于2000元无法提交完税证明时,如果要求的数额接近2000元,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新的个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月收入少于3500元的居民免除提交完税证明的举证义务,但我国很多人的月收入难以达到3500元。如果继续按照个税起征点考量,将当事人提交的月收入接近3500元的证明酌定予以认可,将明显对赔偿义务人不利。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单正宏律师
单正宏律师,民商法、刑事辩护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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