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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表现在

大律师网 2016-12-12    0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43号局长令发布的,主要规定了质量在5g~25kg、体积在5mL~25L范围内的预先包装好的商品的有关计量负偏差。

对生产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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