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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组织结构

大律师网 2016-12-12    0人已阅读
导读: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组织结构 1.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组织架图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简称中华仲裁协会CHINES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AIPEI《CAA》)于民国四十四年成立,民国八十五年向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以仲裁国内外依法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组织结构

1.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组织架图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简称中华仲裁协会CHINES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AIPEI《CAA》)于民国四十四年成立,民国八十五年向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以仲裁国内外依法得和解之争议及调解有关之争议为宗旨,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之民间机构。

2.会员大会暨理监事会

本会之会员包括诸多知名公、民营企业、律师、技师、建筑师事务所、民间团体及相关公会等。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时授权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本会会务整体运作。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台中办事处

3.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

为配合司法改革,疏减讼源,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五条成立。

4.秘书处

为行政执行单位,专职处理日常业务及行政工作。为强化地域性服务功能,分别于高雄及台中设立办事处。

5.各类专业委员会

为强化专业仲裁功能,特邀请各类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贤达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商各类相关仲裁事项,兹概略介绍如下:

(1)仲裁技术及法规研究委员会

负责法规之起草、修订、仲裁理论及实务运作发生问题之研究、讨论。

(2)仲裁人联谊暨教育训练委员会

专司筹划教育训练与联谊活动,以提昇仲裁人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交流、传承。

(3)仲裁人登记资格审查小组

由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组成小组,审查申请登记成为本会仲裁人之资格。

(4)仲裁人伦理委员会

掌理有关违反「仲裁人伦理规範」事件,并就维护仲裁人伦理有关之其他事项向本会提供建议,确保仲裁人之公正、客观、独立,以维护仲裁制度之公信力。

(5)仲裁人选定委员会

按仲裁事件之性质依约定或仲裁法规定代当事人选定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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