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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策略

大律师网 2016-12-13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的普遍做法,其中在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方面均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扩展,在对承担产品责任的赔

我国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的普遍做法,其中在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方面均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扩展,在对承担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这就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在下面几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为了避免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和冲突,同时也便于使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从而规范我国的产品责任,做到有法可依。该部法律应突出其“民法性”特点,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合理的补救,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之成为审判机关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这是解决我国目前产品责任立法现实性与科学性相矛盾,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制体系的必不可少的途径。

(二)实行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是美国法院创造的一项侵权法律制度。由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尚不一致,因此确定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需要的。

第一,产品侵权属于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决定了实行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并根据工学原理,在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过程中,即使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仍不能避免有缺陷产品,若要求受害者举证证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几乎不可能 8 ,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从立法宗旨和目的出发,必然实行严格责任。

第二,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罗马法原则,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严格责任思想在于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担,在制造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由经济力较强的制造者、销售商承担风险应属公平。消费者有权获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没有理由让无辜受害者独自承受不幸事故或者飞来横祸的损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从事一切活动都应以避免致害他人或者社会为前提,应承担其行为的责任风险。如果从事生产活动的同时制造了某种不合理的危险,理应对此危险导致的意外事故负责。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产品的生产、销售获利,就应当承担风险。

第三,有利于打假治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目前,我国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原因多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的结果,这一现象发生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销售者为牟取暴利知假贩假、知劣贩劣,因此,对销售者也课以严格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以便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均以实行严格责任为原则,这也是世界通例,为了适应全球性的世界经济贸易,与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接轨,我国实行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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