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goblin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996年3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997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996年3月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ぉ》,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执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为:(六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ぉ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十三、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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