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具有指导司法改革方向的意义,它从管理立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司法鉴定业务的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为配合《决定》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也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施行。
应当说,《决定》和两《办法》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里程碑,是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新起点,是建立司法鉴定良好秩序的治本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