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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分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

大律师网 2016-12-14    0人已阅读
导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海外机构的统一管理,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部分分公司在海外所设机构的通知》(保发[1996]285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海外机构的统一管理,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部分分公司在海外所设机构的通知》(保发[1996]285号)。通知明确要求凡是在海外设机构或参股的分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将机构撤销或将股权转让。

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分公司不但没按照通知的要求妥善清理已设机构,而是采取诸如在本省政府境外所设公司中参股等变相手法,保留自己的机构,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中保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严肃纪律,经研究,特此重申如下规定:

一、任何分公司不享有境外自主投资和机构设置权。

二、已在境外设机构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保发[1996]285号文的通知要求清理各自的机构。

三、对不执行中保集团规定的分公司,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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