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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的两个代理

大律师网 2016-12-17    0人已阅读
导读:【评标委员会】招投标活动中的两个代理 《招标投标法》中除了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监督部门外,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赋予法律地位。其中前者定位中介组织,后者没有明确定义,我理解是一个非法人团体。为什么法律

【评标委员会】招投标活动中的两个代理

《招标投标法》中除了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监督部门外,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赋予法律地位。其中前者定位中介组织,后者没有明确定义,我理解是一个非法人团体。为什么法律对这两个组织做了特别规定,这是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和招标人工作的需要,用王毅清老师的话说“俺不懂,请个懂的。”法律赋予招标人九项权利,分别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发布公告、组织踏勘、编制招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发中通知书。这九项权利体现了“私法”的性质,是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责任是一致的,由于缺乏经验,招标人通过委托协议的形式将法律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这就是委托代理,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在招标采购程序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即评标,法律将评标的权利赋予非法人团体的评标委员会而没有给招标人,这是在招投标程序中主要体现“公法”内涵的环节,虽然项目法人是招标人,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原本应当由招标人负责的工作,这种代理行为,我认为用法定代理较为妥当,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招标人这项权利,因此招标人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委托给评标委员会,所以认定为委托代理缺失基本条件。但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种授权就是委托代理。

现在有些学者对法定代理的认定总感觉不踏实,一是过去对法定代理的认知主要是民事法定代理,在商事活动中不多见。《民法通则》中规定“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招投标活动的现状符合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有特定组织关系;评标的结果代表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定”的要件。当然他还要基本符合“代理”的要件,“代理”的要件我在前两论的文章中已做了详细阐述;二是作为法定代理的要件同民法中的规定有差异。我认为只要基本符合法定代理的主要要件,参照行业内借用民法概念表示招投标活动程序中法律意思表示的惯例,如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在这里借用法定代理描述评标程序的法律意思表示是比较妥当的。因为所有学说都是法律政策的体现,不能不反映某种价值倾向。而任何价值倾向都属于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都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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