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O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相关阅读:
妻子有外遇丈夫获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偿
不能再怀孕的精神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建筑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