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其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失效。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废止。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