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2-20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0年4月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990年4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0年4月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990年4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必须遵宪法和国家法律,不得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组织领导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负责人有两个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或宣告、和的;
(二)被取保候审或的;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有关询问。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自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之时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
(四)使用车辆的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牌照号码,音像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
(六)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或者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上必须有本机关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或者通知其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负责人和主管机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