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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构成

大律师网 2016-12-20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构成要件 1、消费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一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另一方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惩罚性赔

【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构成要件

1、消费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一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另一方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义务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金的主体。

关于消费者的范围,目前存在较大争论的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使用或者利用商品,而是以买假货为手段赚取惩罚性赔偿金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意图是营利,因而不是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或者利用商品是消费,购买或者接受某种服务也是消费,知假买假者只要是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消费者的范围,应当作较宽的理解,这样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因此,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

2、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发生在消费领域。消费,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为了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按照原苏联学者的解释,消费是指适用社会产品以满足需要,是再生产过程的终结阶段。消费是针对生产而言,是将生产过程产生的产品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过程,以及消费者在消耗这些产品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才能发生构成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条件。其中经营者的行为是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行为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后的使用或者其他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表明这种关系的标志,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行为。没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多发生在购买商品的消费中,发生在接受服务中的比较少。这是因为,购买商品的消费,在市场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较多,因而争议相对的比较常见;并且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留下具体的证据,据此进行索赔,被利用来进行营利。而接受服务的消费,难以留下确凿的证据,且发生争议的机会较少。

3、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有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就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的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在提供商品的时候,经营者提供的,不是真实的商品,而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唬弄,服务名不副实。这样的行为,由于都是发生在消费的合同领域,因此都是合同欺诈行为。这种合同欺诈行为构成惩罚性赔偿金不要具备的损害事实的要件,只须有欺诈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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