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大律师网 2016-12-21    0人已阅读
导读: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