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再辩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

大律师网 2016-12-21    0人已阅读
导读:甲从商店买钻戒一枚,经鉴定该钻戒上的钻石为人造钻石,与价格严重不符,甲因工作繁忙忘了此事。1年后,甲向商店请求赔偿。答案是甲的请求权因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本题中甲主张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权,

甲从商店买钻戒一枚,经鉴定该钻戒上的钻石为人造钻石,与价格严重不符,甲因工作繁忙忘了此事。1年后,甲向商店请求赔偿。答案是甲的请求权因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本题中甲主张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权,而商店承担的是产品侵权责任,故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普通规定,而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即甲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理解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本题题干所给信息,经营者(商店)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产品责任,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所规定,是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特殊侵权责任,即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该责任属于侵权行为法范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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