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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

大律师网 2016-12-22    0人已阅读
导读:【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在一般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吸引对方签订合同而片面强调交易可能获利,一般不能构成欺诈。而在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如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利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制作虚假的或引人误导的“风险揭示书”,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在签订行纪合同之前,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阅读并签字确认已完全理解其内容。我国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向投资者宣传时,片面强调期货交易投机可能盈利的一面,并把保证金制度对外解释为“以小搏大”,以吸引客户。其实,期货交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比较低,这虽然提供了“以小搏大”的机会,但世界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很大,期货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可能在一天之间损失殆尽。根据各类专家对期货投资者的盈亏比例分析,赚钱的只是少数,大多数投资者是亏损的。因此,在投资者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之前,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让客户了解期货交易的高度风险,这就是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作用。同时,“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详实,文字应当清楚明白,易于投资者理解。我们建议,鉴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不因期货经纪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应当由国家期货主管部门制定“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文本,各经纪公司必须采用,而不是由各经纪公司自行制定“风险揭示书”。

又如,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对行纪合同进行解释的义务。在订立一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一方当事人无需就合同条款向对方做出解释。除非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未理解或误解合同条款为抗辨理由。当事人也不得以对合同作出错误或引人误解的解释而主张对方欺诈。但由于期货交易的专业性,普通投资者对行纪合同中涉及的专业词汇、术语并不了解,这必然导致客户对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理解的困难,这种理解上的困难可能导致客户作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影响自身利益,也给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合同欺诈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法律应当为期货公司设置解释合同的义务,以防止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

总之,在目前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对期货交易欺诈的认定应根据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原则,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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