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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6-12-22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人资格】关于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进出口集团与某市盛兴服装厂(简称服装厂)于1月3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装厂10万m坯布,每m单价2.90元,5月30日交货,货到后付款,合同并对坯

【保证人资格】关于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进出口集团与某市盛兴服装厂(简称服装厂)于1月3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装厂10万m坯布,每m单价2.90元,5月30日交货,货到后付款,合同并对坯布的规格、质量做出规定。由于服装厂提出要先发货后交款,进出口集团遂提出要请人担保。同年2月5日,服装厂请储运公司作保,储运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的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盖章。同年2月10日进出口集团又与服装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由服装厂售给进出口集团100套男西服,每套400元。同年4月15日,进出口集团向服装厂发来10万m坯布,同时派车取走100套西服。服装厂经验收发现坯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于4月20日向原告去函请求退货。同年4月底,进出口集团来函催要29万元的货款,服装厂提出因该厂已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对承包以前的债务不能负责。进出口集团遂于5月10日在法院起诉,请求储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储运公司了解到进出口集团提前发来的坯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提前交货,且进出口集团取走服装厂100套西服也未付款,认为进出口集团也要承担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保证人是否有权就原告交付的产品质量及提前发货提出异议及要求原告向服装厂支付货款一事,存在着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证人要代债务人即服装厂履行义务,因此有权主张服装厂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保证人在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而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没有权利要求债权人即原告承担责任,尤其关于支付100套西服的货款问题,只能由服装厂催讨,保证人因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故无权向原告主张权利。

(三)作者的观点

从本案来看,首先应当肯定,由于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就保证形式问题作出规定,保证人没有特别声明保留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这样债权人即原告直接针对保证人即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合法的。

问题在于,保证人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是否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本案中,这一问题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即关于原告向服装厂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以及提前交付,而保证人能否主张权利;原告取走服装厂100套西服而未付款,保证人能否催讨。下面对此分别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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