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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日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5日至0月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0月5日至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 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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