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完善产品责任制度的办法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6-12-25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完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完善产品责任制度的办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供应商和进口商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缺陷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定义的“不合理的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缺陷的认定,是产品责任诉讼案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尽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8条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但此规定并未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对此,笔者建议:

1.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对缺陷分类、缺陷认定程序的说明。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把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或指示缺陷。

2.对产品缺陷的鉴定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有鉴定资质的企业、研究所或研究机构完成。

3.认定缺陷的标准除技术上的分析外,关键要考虑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该缺陷是否可被预见。如果不可预见,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二)供应商的产品责任问题

为了使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必须明确,整机产品的生产者和供应商在没有产品责任合同的条件下,整机企业对其产品负全部质量责任。若供应商达到了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则不存在疏忽责任;若供应商没有达到供货合同的技术标准,造成缺陷,则根据合同法追究其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采用并行工程等先进的设计和制造理念,提高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不能将供应商参与设计过程作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三)OEM(合同加工)制造商的产品责任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对生产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OEM制造已十分普遍。对于OEM产品,一旦产品出现责任事故,是由制造商负责还是由贴牌商负责,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美国、日本等在产品质量法中都明确了贴牌商负产品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产品责任案的审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