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日)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研讨会传出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1年来,上海市——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000余件。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对以下这些竞争行为执法无据可依:
■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啤酒行业某些大公司与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并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等。
■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少大型超市卖场对进场企业收取进场费等。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