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
99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
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