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12-26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时间】1999年11月23日  【文 号】国经贸产业[1999]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时间】1999年11月23日

  【文 号】国经贸产业[1999]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债转股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度,现将《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印发你们,请进照执行。

  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

  按照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联合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要求,为规范管理债转股的审核工作,加快进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的原则

  有利于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企业实现扭亏脱困;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二、审核的范围

  由国家经贸委推荐,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后确认的实施债转股企业及其债转股方案,属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的范围。

  三、审核的内容

  1、由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请审核债转股方案的请示。“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拟转股额、转股后股权构成及效益预测;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方面内容。

  2、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共同拟定的实施债转股方案。

  3、有关附件:

  由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共同签订的意向书。

  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对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下岗分流人员作出的正式书面承诺。中央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按照《多家债权人实施债转股的合作协议》,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四、会审程序

  l、申报

  牵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有关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签订债转股意向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债转股请示、方案及有关附件同时分别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会审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债转股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由国家经贸委汇总3对债转股金额巨大或涉及重大原则政策的,可由国家经贸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3、行文上报

  为减少办文程序,加快工作进度,国家经贸委根据会审结果,分批行文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涉及国家开发银行债转股方案审核工作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