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北京市伟博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瑜,女,北京伟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坝河西里14楼1608号。
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4号楼4层0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软公司)诉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琅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华、陈静瑜、被告琅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及委托代理人贾志恒、杨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户外广告、百度等网站以“清软国际”进行推广,并于2009年3月将“清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月16日,我公司在百度网站以“清软国际”为关键字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发现,琅德公司亦以“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将我公司广泛推广的“清软国际”作为网站名称组成部分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琅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琅德公司辩称:1.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不是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2.我公司也是百度公司客户,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我公司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我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