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超期90天投诉将不被受理
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将不被受理。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投诉作出答复。
根据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除非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旅游投诉一般不能被重复受理。同时,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也将不被受理。旅游投诉应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办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发生争议时,旅游者也可提出投诉。此外,只要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或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可提出投诉。
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比如旅行社中途甩团等行为),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的费用,或者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产生损失,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