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本文为你介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误区。
案例
王某想辞职,便提前30天通知了单位,但单位一直未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她请求单位赔偿损失,但单位却以其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她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知识拓展: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