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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

大律师网 2016-12-30    0人已阅读
导读:【不服仲裁裁决】第50条[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五十条 【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不服仲裁裁决】第50条[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五十条 【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英译]

Article 50 Where the parties have objection to the arbitral award of other labor dispute cases other than those prescribed in Article 47 hereof, they may initiate litiga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15 days of the receipt of the statement of award. If no litigation is initiated, the statement of award shall have legal effect.

[张烨律师解读]

[相关案例]

[相关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日)

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1996年10月)

9.劳动争议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收到诉状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

10.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且起诉期间届满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书即生效。

11.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起诉只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逐一作出处理,不得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2.当事人起诉后又增加属于劳动争议内容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所增请求与争议相关联,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14.对区、县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法院受理;对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沪高法(1993)148号)

2.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诉讼。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对企业和职工之间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着有利于改革,防止矛盾激化和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利的原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因民间雇用劳务发生的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仍可由法院直接受理。

5.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四条 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不得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29,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35,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说明: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法定起诉期为15日,故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反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

说明: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故对中院00年座谈纪要第六条所称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增加了30日起算点的规定。

38,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的,可依法追加当事人。(中院00年座谈纪要第三条)

41、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已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4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在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同时,将仲裁裁决中有具体执行内容的裁决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

43、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3、劳动者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时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在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时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准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诉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对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诉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当事人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具体裁决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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