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该组织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为非盈利性的、民间性的社会团体。通过该组织,为投资者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服务平台和场所,并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和机构代表投资者/股东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专业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完善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依法明确律师以风险代理方式代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全过程,并应当允许律师可以直接以公告方式公开征集投资者委托,发挥律师的法律与社会监督功能。 第三,设立公益性基金“证券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提取专项费
用,或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入。、佣金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与证券投资基金缴纳的年费,或接受社会捐款及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诉讼代理费、胜诉赔偿款中提成等,作为投资者维权与损失补偿基金,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物质保证。
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