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财物是怎么保管

大律师网 2017-01-02    0人已阅读
导读:核心内容:关押的人员也是具有一定的财务的,那么这些财务是有看守所进行看管的,那么将是如何看管的呢如果被损坏了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的呢主要的要件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1、关押人员在看守

  核心内容:关押的人员也是具有一定的财务的,那么这些财务是有看守所进行看管的,那么将是如何看管的呢如果被损坏了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的呢主要的要件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关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财物是怎么保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2、看守所对在押的人员的代管财物损坏,是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为您推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