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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

大律师网 2017-01-02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不长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人身死亡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

【招标投标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不长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人身死亡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保障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

煤炭生产、基建企业井下生产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人身伤害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标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其因工死亡人员补偿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死亡补偿待遇:

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选择长期待遇定期享受的,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若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死亡人员补偿待遇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标准第二条第项规定)计算后,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

第四条死亡人员补偿费用支付渠道

死亡人员补偿费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依照《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支付。

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其补足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支付。

第五条非法用工的煤炭生产、基建单位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

第六条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对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与补偿责任主体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发生的井下生产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不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监察局招监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监察局、招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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