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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方案

大律师网 2017-01-03    0人已阅读
导读:【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关于保险方案 本方案由我司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个部分组成 (一)旅行社责任险 保障范围: 一、基本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行社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受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关于保险方案

本方案由我司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个部分组成

(一)旅行社责任险

保障范围:

一、基本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行社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A、医疗费

B、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3、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指发生保险事故的过程中(不论有无人身伤亡)伴随的财产损失。如行李物品托付旅行社保管时不慎损坏、失窃或入住的宾馆门窗被撬窃所造成的损失等。赔偿处理及标准如下:

A、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丢失。发生损坏,应本着能修复则修复的原则办理,但因时间不允许或因箱子或包装物已不能再继续保护行李物品而必须更换的,可以更换;发生丢失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特别是贵重物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由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对于旅游者因丢失一时无替换的生活必需品,旅行社认为必须解决的,可在人民币800元内先行垫付,事后本公司凭原始发票或有关单证赔偿。但因行李一直未找到而推定全损,本公司赔偿时,应扣除上述费用。

B、行李物品在非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损坏或丢失。如属于旅行社委托托运期间损坏或丢失的,应提供承运部门出具的损坏、短少证明;如上述证明无法得到,则应提供托运证明及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如在宾馆、饭店内丢失,须提供宾馆、饭店的保安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上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应积极协同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C、本公司已按全损或推定全损赔偿的行李物品,在找回后,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游客如要还原行李物品,则应在收到找回行李的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取,同时将已领取的赔款退还本公司。

4、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准。旅行社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立即通知或送交本公司。诉讼费用的赔偿须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

5、法院认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经济损失

其他经济损失指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之外的,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6、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紧急状态下,为减少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抢救受伤旅游者所支出的救助费、抢救费(含救护车等交通费用),以及为防止或减少旅游者财产损失所支出的施救费用等。

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游客死亡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包机等运输费用等也在此费用下进行赔偿。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以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准,且该项费用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附加险责任(收费部分)

1、旅游意外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约定,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进行旅游的过程中,因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不论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采取合理、必要的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前往调查处理事故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被保险人所组织、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非责任险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旅行社人员(1—2名)前往处理事故的交通、食宿费用(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书面同意)。

食宿费用:每人每天人民币100元

交通:采用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保险费率: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费的5%

2、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及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含医疗及伤残,但不含财物损失)。

三、附加险责任(免费扩展部分)

1、交通事故附加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游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对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判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国内旅行社人民币200万元/年,国际旅行社人民币400万元/年,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条款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投保,本公司与其他保险承保人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部门的裁定、判决分摊赔偿责任。

本公司赔偿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行使代位追偿权,旅行社应给予充分的协助。

2、进出境附加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非旅行社或游客的故意行为)造成出境旅游的游客被拒绝出境或前往国、地区(或途经国、地区)出入管理部门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且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3、误车、误船、误机、耽误行程附加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非旅行社或游客故意行为)造成游客误车、误船、误机或耽误行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且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4、订房、订餐、订票、订车附加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非旅行社或游客故意行为),在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过程中因订房、订餐、订票、订车的差错,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被保险人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且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5、无过失责任附加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游客在旅行社与其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中载明的责任期限旅游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游客的人身伤亡损失,而旅行社并无疏忽或过失,在旅行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已经支付垫付给旅游者游客而无法追回的急救、救护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属于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旅行社应在意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告知保险人本公司(旅行社若告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应在24小时内给旅行社以书面答复,如在相应时间内未给旅行社以书面答复,超出回复时限被保险人可自行处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急救、救护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书面回复的,保险人按条款约定,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本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当的理由延迟或拒绝给予被保险人书面回复。

发生上述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按《条款》约定,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人并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项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补充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意外伤害补充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

2、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3、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4、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5、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6、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四、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险人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2、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3、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五、特殊旅游项目(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特殊旅游项目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也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至第四项中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治疗或支付相应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学习和实习时未按驾驶规则操作;

九、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或根据条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除身故保险金、遗体送返补贴保险金和异地安葬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烫)伤,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

(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八)意外伤害补充保障相关费用单据原件;

(九)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除本合同已明确列明可以更改的内容外,合同成立后中途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 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境 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含港、澳、台。

常住地:本条款指发生保险事故时,已在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 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 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 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艾 滋 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 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24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条款解释

旅行杜基本险(责任一)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投保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及旅游合同违约造成被保险人(旅行杜)所接待

的境内、外游客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如在保险赔偿

限额内由我保险公司承担。

1、由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或费用

1.1误工损失:以诊治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或出院通知单为准,最长治疗时限不能超过180天;赔偿时如被保险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如无固定收入的,依据被保险人居住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1.2伤残:残疾所导致的生活补助、及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1.3死亡:因被保险死亡所导致的伤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扶养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释疑:以上赔偿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

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因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2.1医疗费用赔偿:中国境内凭县,区级以上(突发性意外伤害事及出入境游客除外)正规

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书等相关治疗凭证.

2.2其它费用:必要时近亲属(限2人)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接送费用,旅

行社及医护人员(不超过3人)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

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

2.3诉讼费用(含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发生上述第3至第4项赔偿时,每人赔偿总金

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

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3、行李物品遗失

3.1交由旅行社工作人员照看的行李物品遗失:旅行社所组织团队客人的行李物品在其团队

旅游行程中客人将其行李物品交由旅行社工作人员照看下,因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游客

的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时,我公司将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客人物品损失清单根据我

公司的赔偿标准及限额给予赔偿,

3.2行李物品在非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损坏或丢失:第一,旅行社所委托下交通工具上行李

物品的遗失:旅行社所组织的客人的行李物品如在其委托托运的交通工具上发生了遗失或损

坏,我公司将根据承运部门出具的损坏,短缺证明(如上述证明无法提供的,则应提供遗失

行李的托运证明及旅行社方面出具的物品遗失证明)按我公司的赔偿限额及限额给予赔偿;

第二、旅行社安排食宿下游客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旅行社所组织的客人的行李物品如在

其安排的食宿地点发生的行李物品遗失的,我公司将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或宾馆、饭店保安部

门的报案证明并根据我公司的赔偿标准及限额给予赔偿,

3.3行李物品遗失的赔偿限颠:投保旅行社的团队客人的行李物品在其所组织接待期间发生

遗失,并在我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我公司将根据以下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类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

出入境客人3000元24000元

国内客人1000元10000元

3。4以上保险责任在我公司赔偿后我公司将行使代位追偿权,旅行社应给予充分的协助;如

我公司已按全损推定赔偿的行李物品,在找回后谊行李后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如以上赔

偿责任及限额在赔偿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列明风险特约保险(赠送)

1、进出境附加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旅行杜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由于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出境旅游的游客被拒绝出境或前往国内,地区(或途经国、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公司将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2、误车、误船,误机,耽误行程附加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合同期限内,由于旅行社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误车、误船.误机或耽误行程,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交通、食宿费,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的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订房、订车、订票、订餐附加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合同期限内,由于旅行社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在安排游客交通工具和食宿的过程中因订房、订车、订票、订餐上出现的时间差错,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交通、食宿费的赔偿,我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每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4.交通事故附加险:本附加险做为旅行社主险责任的补充,在主险责任因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赔付保障限额不足时可启动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接待的游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我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及法院对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判决,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我公司负责赔偿。但在本条款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甲方或其他人投保,我公司都将以其他保险承保人根据公安部门的裁定分摊赔偿责任。我公司赔偿后,可代为旅行社行使代位追偿权,旅行社应给予充分的协助。

本项保险每次事故责任,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40万元,年累计赔偿额为人民币80万元.

5、无过失责任附加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旅游合同期限内,游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游客的人身伤亡损失,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在旅行杜并无疏忽或过失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旅行社因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为减少事故的损失,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因垫付而无法追回的急救护费,必要时伤者的治疗费及其旅行社工作人员(每次事故限2人)和伤者家属(每人限2人)到达事故地处理事故时所需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70元补偿,每次事故处理的最高时限为30天,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为准。

属于本项赔付责任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每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6、雇主责任附加险:在本保险期限内,如与旅行社签有用工合同(含劳动主管部门签定的用工聘用协议)的工作人员或导游,在其组织接待游客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的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7、特殊运动项目责任附加险:在本保险期限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参加由旅行社统一组织的“特殊旅游活动”(该旅游活动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下的:赛车、塞马、攀岩、武术比赛。非探险性漂流、蹦极、冲浪活动时造成的旅游人员伤亡,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8、精神损失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合同期限内,由于旅行社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所接待的境内、外旅游客自身人身伤亡引起的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该项责任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

四,应交保费及投保约定

旅行杜的投保限额按国内、国际,出入境的经营类型来确定各旅行社的投保限额;国内旅行社最低投保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最低投保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国际出境社最低保限额为600万元。

(二),旅行社基本险(责任一)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投保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及旅游合同违约造成被保险人(旅行社)所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如在保险赔偿限额

内由我保险公司承担。 .

由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或费用

损失:以诊治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或出院通知单为准,最长治疗时限不能超过180天;

赔偿时如被保险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

明:如无固定收入的,依据被保险人居住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1.2伤残:残疾所导致的生活补助,及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1.3死亡:因被保险死亡所导致的伤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抚养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释疑:以上赔偿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

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因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2.1医疗费用赔偿:中国境内凭县,区级以上(突发性意外伤害事及出入境游客除外)正规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书等相关治疗凭证.

2.2其它费用:必要时近亲属(限2人)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接送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不超过3人)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2.3诉讼费用(含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发生上述第3至第4项赔偿时,每人赔偿总金额

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谊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3、行李物品遗失

3.交由旅行杜工作人员照看的行李物品遗失:旅行社所组织团队客人的行李物品在其团队,旅游行程中客人将其行李物品交由旅行社工作人员照看下,因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游客的行

李物品遗失或损坏时,我公司将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客人物品损失清单根据我公司

赔偿标准及限额给予赔偿。

3.2行李物品在非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损坏或丢失:第一,旅行杜所委托下交通工具上行李

物品的遗失;旅行社所组织的客人的行李物品如在其委托托运的交通工具上发生了遗失或损坏,我公司将根据承运部门出具的损坏,短缺证明(如上述证明无法提供的,则应提供遗失行李的托运证明及旅行社方面出具的物品遗失证明)按我公司的赔偿限额及限额给予赔偿;第二,旅行社安排食宿下游客行李物品的遗失可损坏,旅行社所组织的客人的行李物品如在其安排的食宿地点发生行李物品遗失的,我公司将根据当地公发部门或宾馆,饭店保安部门的报案证明并根据我公司的赔偿标准及限额给予赔偿。

3.3行李物品遗失的赔偿限额,投保旅行社的团队客人的行李物品在其所组织接待期间发生遗失,并在我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我公司将根据以下赔偿进行赔偿。

类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

出入境客人3000元24000元

国内客人1000元10000元

3.4以上保险责任在我公司赔偿后我公司将行使代位追偿权,旅行社应经予充分的协助,如我公司已按全损推定赔偿的行李物品,在找回后该行李后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如以上赔偿责任及限额在赔偿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应交保费及赔偿限额

旅行社的投保限额按国内、国际、出入境的经营类型来确定各旅行社的投保限额,国内旅行社最低投保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最低投保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第二部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时,旅游者需要救助服务,保险人在紧急救援责任范围内赔付。该保险被保险人旅行社可在投保责任主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实际风险需求选择投保,以增加旅行社的抗 风队能力,该保险的受益人为旅行社。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二、保险责任释义:

1、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按《太保财产保险公司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急性病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患病并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疾病),并由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和急性病医疗费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份100%给付医疗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医疗治疗期限自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至180日止(被保险人医疗用药及治疗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执行)。

4、遗体遣送费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保险金包括:转运快尸体或骨灰回其死者常住地:死者亲友(限定2人)处理其丧葬事宜的车旅费、食宿费等。

5、住院医疗补充

5.1交通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人协议内约定的保险事故,为抢救被保险人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5.2误工费:被保险人回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80元/天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用(最高赔偿90天).

5.3近亲属及其未成年人或长者的的送返费用及探望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被保险人因发生

保险人协议内约定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其2

名随行或1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100元,交通费按其所乘坐的必需的公共应通工具的票面金额赔偿。

5.4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人协议内约定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重伤或身故,保险人承担赔偿其2名旅行社工作人员(境内,境外),前往事故地处理事故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其中食、宿费每天100无,交通费按其所乘坐的必需的公共应通工具的票面金额赔偿.

5.5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因发生保险人协议内约定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原有行程被迫其销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文通费用.

四、投保及承保方式

为方便旅行杜投保,简化投保手续支持统一运作旅游保险的要求,旅行杜可提供下述几种投保方式供旅行社选择.

1、保险投保方式

1.1撕票投保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后采用撕票式业务的方式进行投保。

1.2约定投保方式:以双方投保前所约定的投保方式进行投保.

l.3传真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自收到旅行社投保书后,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以保险公司收到旅行社的传真时间为准.

2、免费承保

保险公司为旅行社10人以上(含10人)的旅行社团队的导游或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提供免费保险保障(限1人),其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与所带团队的成员一致,但旅行社须提供该导游或全陪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否则保险公司将视为旅行社不为导游或随团工作人员进行投保,且不承担其保险责任,

3、承保操作

我公司在收到旅行社:游客救援保险《投保通知书》后进行核保审核,在《投保通知书》,上签署承保意见,以传真方式向旅行社做出保险承保决定.我公司对“游客救援保险”起保的生效时间已收到旅行社《投保通知书》的传真时间进行确定,当由于保险公司设备等因素或在保险公司下班时间(当日下午17:00至次日上午10:00)无法收到旅行社的《投保通知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该未能收到的《投保通知书》起保生效时间追溯为当日下午17:00。

该起保生效方式仅适用于旅行社所组织旅游团第一日行程,若行程已经超过一日,保险公司将不

再认可该追溯起保生效方式且不承担对应保险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费支出的,保险公司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非本协议所列明的承保类型范围;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

3、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死亡、伤残;

4、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5、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

6、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含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10、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

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根据国家旅游部门及公安部门出境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出境条件的国家该国家发生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不在赔付责任范围内;

14、核爆、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部分、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旅行社行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应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旅

游产品的设计上也应不断推陈出新才能满足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需求,现我公司针对贵社即将

开办的旅游产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特点、旅游人群,特为贵社设计了登山及户外运动意

外伤害保险责任产品.

一、投保范围

年龄在12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参加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法旅游公司

所组织的且具备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下的高风险旅游运动的人士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予投保(对职业性的竞技性运动不予承保).

二、户外运动项目承保分类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在由旅行社统一进行组织的活动,均可在承保范围之内。

三、保险责任释义:

1、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按《太保财产保险公司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100%给付医疗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的治疗期限自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至180日止(被保险人医疗用药及治疗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执行)。

3、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须采取紧急行动进行转运和救治而产生的紧急救助和施救费用,包括医疗检测,匿疗遣送、医务护送人员按排,医疗转运、向医疗提供方安排付款担保,以及遗体运送等费用。

五,投保及承保方式

以双方投保前所约定的投保方式进行投保。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保险公司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非本协议所列明的承保类型范围;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3、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死亡,伤残;

4、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5、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欧斗;

6、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含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

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10、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固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根据国家旅游部门及公安部门出境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出境条件的国家,该国家发生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不在赔付责任范围内;

14、核爆、核辐射或柱污染;

报价书

旅行社责任险报价表

1、报价表一

年累计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应交保费

200万元40万元1.15万元

300万元40万元1.5万元

400万元40万元3.7万元

600万元40万元5.5万元

800万元40万元7.4万元

1000万元40万元9.2万元

2、报价表二

旅行社的投保限额按国内、国际、出入境的经营类型来确定各旅行社的投保限额,国内旅行社最低投保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最低投保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国内游客赔偿限额(每次)国外游 客赔偿限额(每次)年累计赔

偿限额保险费

每人每次事故每次事故每人每次事故每次事故

18万元60万元23万元80万元400万元1.2万元

18万元60万元23万元80万元200万元0.6万元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组团旅行社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及其应交保费

险别意外

伤害急性病

身故意外/急性

医疗遗体

遣退住院医疗

补充保障

时限应交

保费

出入

境游A24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15天15天35元

B2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15天15天30元

国内

, /TD A7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10天10天10元

B15万元8万元2万元1万元10天10天20元

一日旅3万元2万元4千元3千元3天24天3元

自驾车/

自由行如需购买自驾车,自由行的旅游保险可参照以上保险范围选择投保,保费为以上费率的150%。

2、地接旅行社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

类别意外/急性病身故意外/急病治疗住院医疗补充总赔偿

限额保障期限应交保费

保障2万元2万元1万元5万元10天2元

理赔流程

1、报案、查勘:

发生事故后,

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00

2、协商案件绿色通道机制

对发生事故后,无须住院治疗的旅游者,要求返回居住地治疗的,要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事故,保险公司按协商案件处理,经保险公司服务人员与旅行社共同参与协商谈判后,根据旅游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协商协议,,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时以司法鉴定金额为依据给付,但对每位出险游客的最高协议限额以2万元以内为限,全年给付不同协商案件金额及笔数标准详见下表:

协商赔付金额全年累计

500元以下50笔

500—1000元30笔

1000—2000元15笔

2000—10000元5笔

10000—20000元3笔

全年累计协商案件赔付总限额为20万元。

3、重大伤亡案件应急机制

对发生死亡或2人以上同时重伤的伤害案件,由事故处理小组人员或网络单位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协作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重伤人员需转院治疗者,根据受害人伤情及医院治疗条件妥当安排转院交通工具及医院。

A、垫付急救医疗费用:

一旦发生事故需抢救时,将旅游者送至其定点医院后,保险公司向院方垫付该旅游者医疗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每次为RMB5000元。出入境人员最高垫付不超过2.5万元;国内旅游者最高垫付不超过1.5万元;地接团队旅游者最高垫付不超过2.5万元;一日游旅游者最高垫付不超过0.25万元。

B、预付赔款机制:

对死亡者保险公司可按预计赔付额50%预付赔款(受益必须明确),旅行社理赔资料齐全后,支付其余赔款。

4、出险需提供资料:

1、身故:由公安部门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2、疾: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医疗: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出院证、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及治疗、用药明细清单;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院的转院证明及特殊检查所附检查结果。若因意外发生医疗的要写一份事故发生的情况证明,并到学生科盖章。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书;

4、其它有关资料

(三)、优质服务时效承诺

1、5000元以内款,五天内结案(单证齐全)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在5000元之内,不需要外调的理赔案件,于5天内给付;如需外调,则在10天以内给予赔付。

2、5000元以上的赔款,10日内结案(单证齐全)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不需要外调的理赔案件,于5天内给付;如需外调,则在10天以内给予赔付。

3、发生残疾或死亡时,若单证齐全,3天内给付保险金

方案保费7000元,每一个人赔10万元,累计赔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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