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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过多,程序复杂,审判周期过长,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法律保护。 法律咨询:建筑工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咨询 你好,我是一工地受害人的哥哥,我弟弟在一家私人自建的工地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过多,程序复杂,审判周期过长,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法律保护。

法律咨询:建筑工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咨询

你好,我是一工地受害人的哥哥,我弟弟在一家私人自建的工地上干活时,因钢管架不牢固倒塌导致我弟和另一个工人掉下脚部摔伤成严重骨折,现在一家医院准备做手术,弟家上有老,下有小都需要照顾,并且家里的地因此缺少劳力,无法耕种,生活陷入困境,请问建房的主人该承担什么具体责任,如果打官司,如何写诉状谢谢。

律师回答:

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刘刈律师

刘刈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刘刈律师涉足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讼业务。精通刑事法律、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侵权法及诉讼法律等,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往往能化腐朽为神奇!

刘刈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公司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各类大型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预防和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草拟各类合同、法律文件、律师函等,为企业安全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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