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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大律师网 2017-01-05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3]1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

【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3]1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咨询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根据我省实际和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从今年11月1日起,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不得突破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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