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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解决招投标纠

大律师网 2017-01-06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解决招投标纠纷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但没有具体规定异议投诉的处理程序、权限和要求,导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解决招投标纠纷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但没有具体规定异议投诉的处理程序、权限和要求,导致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的动力不足。由于没有明确异议与投诉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往往不经协商就将矛盾直接上交行政监督部门。二是利害关系人滥用投诉权。由于没有规定投诉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些投标人根据非法获取的信息投诉,甚至出现以阻碍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三是不能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面对大量投诉,加上缺乏必要的投诉处理手段,一些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为及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纠纷,保障招标投标顺利进行,《条例》设专章规定了投诉处理,并在其他章节中对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答复要求作出了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异议前置制度,引导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条例》第22条、第44条、第54条、第60条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对开标和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明确投诉条件,避免利害关系人滥用投诉权。《条例》第60条、第61条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三是赋予必要手段,提高解决纠纷的有效性。《条例》第62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四是明确时间要求,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条例》明确了提出异议、投诉的时限,以及招标人答复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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