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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

大律师网 2017-01-08    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256号 国营重庆微电机厂破产清算组: 你组《关于请求尽快协调解决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256号

国营重庆微电机厂破产清算组:

你组《关于请求尽快协调解决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等待遇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应预提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作为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报销费用。

二、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退休工伤人员本人自愿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处理办法,由退休工伤人员本人与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期限为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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